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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一切勞動人事爭議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的確定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環節,它關系到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案件的勝訴。筆者從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實務出發,將有關舉證責任確定的規定進行歸納總結,供大家參考。
對于一般證據,根據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據,這是勞動人事爭議糾紛證據確定的基本原則。值得注意的是:在勞動合同爭議中,主張勞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變更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人事爭議中有幾類證據的舉證責任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在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中,用人單位負以下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發生工傷時,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6.主張加班費發生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